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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小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峻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麗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虎尾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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