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2,虎小,210,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2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林嫚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44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3日1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向238.6公里處內側車道時,因疏未注意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從後方碰撞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楊尹維所有並由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送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業台中分公司(下稱汎德台中分公司)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90,330元(含工資費用22,920元、零件費用67,41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而取得代位求償權等事實,已提出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訴外人楊尹維之駕駛執照、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汎德台中分公司之估價單、車損照片、汎德台中分公司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等為證,並經本院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調取本件交通事故之相關調查資料核閱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依同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90,330元(含工資費用22,920元、零件費用67,410元),惟依汎德台中分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所載,未稅之工資為18,619元、未稅之零件為67,410元、營業稅為4,301元,而原告將營業稅全數加計至工資,並不合理,營業稅應依比例計算至工資及零件費用中,故本件含稅之工資及零件應分別為19,550元、70,780元,且零件部分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

又系爭車輛是於000年0月出廠(未載日,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在卷可查,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故迄至110年8月13日車禍發生時,已使用0年5月(未滿1月,以1月計),則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之金額為59,898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費用19,550元,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應為79,448元(計算式:59,898+19,550元=79,448元)。

又本件車禍是被告駕駛小客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致從後方追撞系爭車輛,訴外人楊尹維駕駛系爭車輛並無過失,故應由被告負全部之過失責任。

從而,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於79,448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情形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1,00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新臺幣,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 70,780×0.369×(5/12)=10,882第1年折舊後價值 70,780-10,882=59,898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