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2,虎簡,201,2023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201號
原 告 林幸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2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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