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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210號
原 告 陳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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