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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317號
原 告 陳重佑
被 告 林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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