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325號
原 告 林純瑛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被 告 陳秋伶(即陳許絹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温德仁
被 告 廖秀娟
訴訟代理人 張銀來
被 告 張宜家
訴訟代理人 張士民
被 告 謝清標
馬炎松
詹秋芳
柯欣妤
黃建勳
黃冬田
訴訟代理人 廖秋燕
被 告 張勝期
訴訟代理人 黃凱婷
張海得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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