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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黃合成
被 告 吳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1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編
號
結欠本金
(新臺幣)
應 收 利 息
逾 期 違 約 金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年 利 率
112年11月1日起至1
13年3月26日止
1.65%
逾期6 個月以內
者,按左列年利率
74,109元
自112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
止
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列
年利率20%計付之
違約金。
113年3月27日起至1
13年5月16日止
1.775%
113年5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
2.775%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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