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3,虎小,145,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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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145號
原      告  王秀卿 
被      告  廖振盛 

訴訟代理人  賴秋蓮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4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6日上午7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至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原告位在雲林縣○○鎮○○00號住處前空地,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原告謾罵「幹你娘機掰」等語,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則以:被告當時是在罵其助理即訴外人甲○○,並非是在罵原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4月6日上午7時31分許,在其位於雲林縣○○鎮○○00號住處前空地,口出「幹你娘機掰」一詞等情,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佐,並有該刑事案卷影本附卷可參,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而被告雖辯稱其當時並非在罵原告而是在罵助理甲○○云云。

惟查,原告主張被告當時是在罵伊一情,已據當時在場之證人廖修沛、黃桂美、廖樺勵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明確並相符,被告自陳當時與證人廖樺勵家間存有土地糾紛,其前往證人廖樺勵住家,與證人廖樺勵媳婦即原告發生衝突及口出惡言,於情理並不相違背。

且經本院刑事庭法官當庭勘驗原告提供之手機錄影檔案及監視器錄影檔案,被告當時是突然轉身面對身後之原告口出「幹妳娘機掰」,並非面對甲○○,亦有勘驗筆錄存於上開刑事案卷可憑。

是被告辯稱其當時是在罵甲○○云云,並非可採。

原告上開主張應為真實。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惟按侮辱性言論之表意脈絡及所涉事務領域相當複雜、多元,除可能同時具有政治、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高價值言論之性質外(例如:對發動戰爭者之攻擊、貶抑或詛咒,或諷刺嘲弄知名公眾人物之漫畫、小說等),亦可能兼有抒發情感或表達風格(例如不同評價語言之選擇及使用)之表現自我功能。

故不應僅因表意人使用一般認屬髒話之特定用語,或其言論對他人具有冒犯性,因此一律認定侮辱性言論僅為無價值或低價值之言論,而當然、完全失去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

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

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

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

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要旨參)。

㈢被告對於原告口出「幹你娘機掰」一詞,用語固為負面、粗鄙,惟依其表意脈絡觀察,被告當時是因認為其共有土地遭到占用,駕車前往原告住處,與原告一家人有所爭論,原告當時手持手機錄影,其家人則對被告嗆聲「現在是怎樣?」,原告也對被告嗆稱:「侵門踏戶啦」,被告則轉頭看並稱「現在是怎樣啦?幹你娘機掰哩」,隨後往車輛方向,並於打開汽車駕駛座車門後,再次說「幹你娘機掰」等情,有勘驗筆錄附於刑事案件卷宗可稽,足見被告是遭到原告及其家人嗆聲,才以上開負面、粗鄙言語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依社會上一般通念,難認係出於惡意詆毀告訴人之人格評價所為,或針對毫無所據之事無端恣意謾罵,也不足以對告訴人之客觀人格評價造成影響侵害,尚非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無法認定其係故意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又衡以兩造案發當時並不相識,被告僅因與原告突發性衝突,而衝動以此類粗俗不得體之髒話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被告對原告所為言語攻擊甚為短暫,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綜合觀察被告口出此類言詞之語氣、聲調、動作、所在情境、前後脈絡、詞義組合方式與指涉意涵等,難逕認被告所為將使見聞此情者認原告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受到貶損,依照上開說明,難認已對原告構成公然侮辱。

另被告口出「幹你娘機掰」之言語雖侵害原告之名譽情感(係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準),但如上所述,被告只是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並非無故而反覆、持續、恣意的謾罵,亦難認其侵害原告名譽情感之情節重大。

是尚難認被告之行為已構成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侵害名譽權,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名譽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於訴訟過程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本件無訴訟費用,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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