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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字第15號
原 告 莊淞期
被 告 林佳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11時10分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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