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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3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庭光
林志剛
被 告 黃郁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9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暨新臺幣14,37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一:(新臺幣:元)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33,692元 2.095% 自112年8月21日起 至112年11月20日止 0.2595% 自112年9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 2.595% 自112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190%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新臺幣:元)
信用卡債權 計息本金 利息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已計未收息 1,813元 12%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825元 12,563元 15% 合計 14,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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