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111號
原 告 廖宜倫
訴訟代理人 楊若蓓
被 告 葉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日期一欄「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