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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114號
原 告 曾靜惠
被 告 池國樟
陳威皇
陳信憲
陳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00日下午5時宣判。
惟因當日適逢凱米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可稽,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爰依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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