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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132號
原 告 黃承瀚
被 告 蔡明憲
輔 助 人 蔡雅如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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