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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周鴻俊
被 告 李榮宗
李榮洲
李榮彬
李海逢
蔡周朋
蔡周純
蔡昆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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