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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調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廖椿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椿林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關於起訴請求裁判分割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部分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即駁回該部分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545土地),因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對於上開土地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而系爭545土地之登記共有人郭面山、郭春尾、鍾任祥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聲請人於起訴狀內將其等列載為被告(即相對人),此部分訴訟並不合法,經本院命聲請人補正郭面山、郭春尾、鍾任祥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屆期並未補正其等之繼承系統表,僅將起訴狀上其等姓名刪除而改列載郭連皇、郭輔勵、鍾陳嬌為被告(即相對人),惟郭連皇及郭輔勵雖為郭春尾之繼承人之一,但並非全部之繼承人,另鍾陳嬌已於86年1月18日死亡,故本件訴訟關於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系爭545土地部分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
茲再以本件裁定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開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倘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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