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94,虎簡,117,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虎簡字第1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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