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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1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柒佰叁拾伍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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