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