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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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