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17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叁萬貳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