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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廖又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叁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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