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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虎小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虎小調字第5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路○段60巷1 號七樓」,而非「雲林縣褒忠鄉○○路137 號」,有相對人聲明異議狀所附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影本,暨卷附戶役政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並由本院虎尾簡易庭受理,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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