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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5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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