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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5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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