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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戊○○
相 對 人 台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96年度虎簡字第194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助審查詢問表及聲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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