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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虎小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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