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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3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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