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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3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八機動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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