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97,虎簡,182,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虎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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