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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小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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