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98,虎小,42,200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虎小字第42號
原 告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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