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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虎小字第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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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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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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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9,247元 │ 自民國(下同)96年7 月1 日起至96年7 │自民國96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自96年8│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月1 日起至96年10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之三.四五;自96年11月1 日起至97年1 │ │
│ │ │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三;自97 │ │
│ │ │ 年2 月1 日起至97年3 月2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三.六一計算;自97年3 月22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一計算 │ │
│ │ │ 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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