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98,虎小,57,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小字第5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東石鄉海埔村7 鄰海埔55號,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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