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99,虎簡救,1,201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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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身心障礙手冊以為釋明,並據本院依職權以稅務電子閘門調查聲請人之財產所得明細,查得聲請人並無任何所得及不動產,僅有二台車齡11年、21年價值不高之三陽汽車,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考,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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