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37號
原 告 陳碧珍
訴訟代理人 林臻瑋
被 告 許文中
李登賀
廖丁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俊勝
被 告 廖丁川
李永南
李永雄
許清池
許清風
許芳榮
許榮宗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清風
被 告 廖玉卿
廖玉琴
廖本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子勝
被 告 廖本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朱花
被 告 廖玉美
廖玉霞
廖本源
廖玉容
廖玉霜
廖宜聰
兼 上七人
訴訟代理人 廖本源
被 告 李榮富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宏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清潭
被 告 廖國雄
林永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鄒玉雲
被 告 廖全涼
兼
訴訟代理人 廖全福
被 告 廖國祥
廖國棋
廖宜正(廖本重繼承人)
廖茗瑜(廖本重繼承人)
廖泓權(廖本重繼承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廖秀女
被 告 謝木龍
謝佩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廖銘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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