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8號
原 告 張南
李秀琴
翁肇駿
翁裕洲
翁瑞霞
林文源
張忠源
曾金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李武夫
李勇輝
李應安
李英蘭
李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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