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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虎簡字第75號
原 告 程進教
被 告 廖文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即雲林縣西螺鎮○○里00號商店(該商店即位於原告住處對面),基於恐嚇之故意,多次指摘以:有辦法把伊處理、出聲試試看等語;
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多次指摘以:幹、破機八、幹你娘、你娘機八、垃圾人、也乎我幹等語;
復基於毀謗之故意,指摘以:全村得罪光光等語,即如附表所示之言語,以前開言語公然對在場之人辱罵原告,被告所為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權,亦侵害原告之自由權,致生原告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每次侵權行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30,000元,如附表原告主張欄所示共10次侵權行為)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均未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言語辱罵原告,請原告負舉證責任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應負舉證之責任,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存在,除須有損害之發生及行為人有故意、過失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主張侵權行為之人須先就上述要件為相當之證明,始能謂其請求權存在,此為我國審判實務上對於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之一向通見(參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44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70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80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82年度台上字第267 號判決)。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侮辱、恐嚇、毀謗原告,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由權,被告所為乃為侵權行為,自應賠償原告損害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就上開有利於己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經查:⒈民國103 年5 月1 日:⑴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5 月1 日為下列侵權行為之舉,侵害原告之自由權等語,固據其提出譯文、影片截圖、光碟片為證:上午11時8 分24秒、27秒:相對人出言「我有辦法把伊處理」【恐嚇】。
⑵然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上列時間光碟所示之內容,結果如下:①上午11時8 分24秒:原告在住家前庭院走動,對面商店內人員不明,住家與商店間分隔道路,且聽到有人講明天有能力將伊處理;
原告則回答要恐嚇將我處理,最好是要把我恐嚇啦。
②上午11時8 分27秒:未聽聞要將原告「處理」。
⑶則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所提出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時間之光碟所示內容,畫面雖尚清晰且可聽聞人之交談聲,然並無法清楚辨識交談之內容,且縱能聽出「明天有能力將伊處理」等語,惟亦聽不出談話人具體之談話內容,更難以從談話中之隻字片語,推斷出談話人係何人及所談話之事情為何事,是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5 月1 日為上列侵權行為之舉,而侵害原告之自由權等語,尚難採信。
⒉103 年5 月27日:⑴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5 月27日為下列侵權行為之舉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由權等語,固據其提出譯文、影片截圖、光碟片為證:①103 年5 月27下午2 時5 分:被告就原告所問「你要叫人把我處理」,回答2 次:「對」【恐嚇】。
②103 年5 月27日下午2 時11分至24分:被告出言「幹」、「破機八」、「幹你娘」、「你娘雞八」【侮辱】。
⑵然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上列時間光碟所示之內容,結果如下:①103 年5 月27下午2 時4 分24秒起至58秒,均無人出現在畫面中,僅隱約聽到人聲交談中:2 時4 分39秒,則聽到有人講沒有一次處理會難處理;
2 時5 分15秒至25秒間,原告雙手交叉在身前,站立在住家前庭院面向對面商店,商店內人員不明。
原告:你要將我處理?男聲:對。
原告:你要叫人將我處理?男聲:對。
原告:好,你恐嚇危安。
男聲:這樣好。
②103 年5 月27日下午2 時11分至2 時24分,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對面商店略有人影晃動,間或有車輛過往聲、人員交談聲、鳥叫聲:於下午2 時18分有一名穿藍色上衣婦人自畫面左方出現進入商店約在2 時20分時離開商店,人員交談聲不清晰且內容片段,未聽聞有原告所指辱罵言語;
下午2 時24分20秒,穿深色褲子男子離開商店。
⑶則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所提出如附表編號2 號、3 號所示時間之光碟內容,畫面雖尚清晰,但交談聲不清晰且內容片段無法清楚辨識交談之內容,並未聽聞原告主張「幹」、「破機八」、「幹你娘」、「你娘雞八」等語,且縱有人講「對」等語,惟「對」之語意並非辱罵、恐嚇之言語,且亦不能辨識談話人具體談話內容,更無法從談話之隻字片語,推斷出談話人係何人及所談話之事情為何事,是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5 月27日為上列侵權行為之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自由權等語,亦難採信。
⒊103 年7 月6 日:⑴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7 月6 日為下列侵權行為之舉,侵害原告名譽權、自由權等語,固據其提出譯文、影片截圖、光碟片為證:①103 年7 月6 日上午11時:被告出言「你娘老機八」【侮辱】。
②103 年7 月6 日上午11時20分:被告出言「全村得罪光光」【毀謗】。
③103 年7 月6 日上午11時27分:被告出言「幹你娘老機八」、「幹你娘」【侮辱】。
④103 年7 月6 日上午11時30分:被告出言「出聲試試看」【恐嚇】。
⑤103 年7 月6 日上午12時3 分:被告出言「幹」【侮辱】。
⑥103 年7 月6 日上午12時5 分:相對人出言「甲恁爸出聲試試看」【恐嚇】。
⑦103 年7 月6 日上午12時11分:被告出言「幹你娘」【侮辱】。
⑧103 年7 月6 日上午12時18分:被告出言「今不相找而已,否則哪有那麼快活」【恐嚇】。
⑨103 年7 月6 日上午12時23分:被告持鐵棍欲傷害原告,並出言「離開商店」恐嚇原告離去【恐嚇】。
⑵然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上列時間光碟所示之內容,結果如下:①103 年7 月6 日上午11時0 分至11時2 分59秒間,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對面商店內有人影晃動,間或有車輛來往,夾雜人聲交談,但交談內容片段不清晰:11時1 分10秒至31秒:畫面中有一穿白色背心,灰黑色短褲之男子走出商店。
②103 年7 月6 日上午11時20分,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對面商店內有人員走動,中間分隔道路,或有車輛來往經過,上午11時18分39秒至41秒間:原告:你要打趕快打(台語);
上午11時18分42秒至43秒間,有人講:我現在馬上打(台語);
上午11時18分44秒至45秒間,原告:快打(台語);
上午11時18分46秒至19分45秒間商店內人員走動,參雜人員交談聲;
上午11時20分5 秒,有人講:講話那麼刺。
(手機聲響);
上午11時20分26秒至50秒,有人講:喂,昨天打電話給你,早上你怎麼沒來處理,啊就是對面那個得罪全村的,來處理一下啦,喔好,你等一下會到喔。
③103 年7 月6 日上午11時27分: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對面矮房內人員不明,有人講:不要讓我抓狂啦,我跟你說啦,警察若沒來,我會再打的,幹你娘老機八,我整個人心狂火熱,你不來做事,我就自己來處理;
上午11時27分56秒,有人講:我再來看警察怎麼給個說法;
上午11時30分8 秒,有人講:出聲試看看。
④103 年7 月6 日上午11時30分0 秒至上午11時30分30秒,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對面商店內人員不明,中間隔道路,11時30分11秒:有人講:你再給我出聲試試看,我馬上再打。
原告逐步走向庭院並指向對面商店,原告:你是在恐嚇我。
有人講:我現在馬上再打。
原告:你在恐嚇,你是在給我恐嚇。
⑤103 年7 月6 日上午12時5 分,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對面商店略有人影晃動,夾雜人員交談聲,片段而不清晰;
上午12時5 分44秒,忽然有人講:再給我出聲看看。
繼續夾雜片段附和交談聲、鳥叫聲及車輛過往、不知名機器聲。
⑥103 年7 月6 日上午12時至12時7 分30秒,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對面萼店內有人走動,有車輛來往聲,參雜男女交談聲,但未能清晰辨明交談內容,且未聽聞原告所指侮辱言語。
⑦103 年7 月6 日上午12時11分,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對面商店內人員不明,或有車輛來往經過,參雜人員交談聲、鳥叫聲及車輛過往聲,於上午12時11分5 秒:有人講:沒用啦;
於上午12時11分26秒忽然有人講:幹你娘。
但未能清晰辨明人員交談內容。
⑧103 年7 月6 日上午12時16分至19分,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對面商店內人員不明,中間以道路隔開,間或有人員片段交談聲,參雜車輛來往聲,人聲片段且內容不清晰,有電視聲,未聽聞原告所指如附表編號7 號所示之言語。
⑨103 年7 月6 日上午12時20分至24分,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對面商店內人員不明,中間以道路隔開,間或有人員片段交談聲,電視聲:上午12時21分53秒:有人講:沒啦,參雜車輛來往聲,但交談內容片段而不清晰;
上午12時23分20秒,有名男子手持柺杖自矮房內走出並朝畫面左邊緩慢離去,並未見原告所主張如附表編號7 號之情。
⑶則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所提出如附表編號4 號至7 號所示時間之光碟內容,畫面雖尚清晰但交談內容片段且內容不清晰,雖可聽聞人之交談聲,然並未聽聞有原告主張「你娘老機八」、「幹」、「甲恁爸出聲試試看」等語,縱有人講「幹你娘老機八」、「就是對面那個得罪全村的」、「幹你娘」、「你再給我出聲試試看」等語,惟亦不能辨識談話人具體談話內容,更無法從談話之隻字片語,推斷出談話人係何人及所談話之事情為何事,且並未見原告主張被告持鐵棍欲傷害原告之恐嚇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7 月6日為上列侵權行為之舉,侵害原告自由權、名譽權等語,不足採信。
⒋103 年7 月11日:⑴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7 月11日為下列侵權行為之舉,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固據其提出譯文、影片截圖、光碟片為證:103 年7 月11日下午4 時14分28秒:被告出言「幹」【侮辱】。
⑵然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上列時間光碟所示之內容,結果如下:103 年7 月11日下午4 時13分39秒至4 時14分34秒(原告與一白髮婦人(原告之母親)在住家前庭院站立,庭院對面之商店內坐有一白衣男子,三人相隔道路交談如附表編號8 號勘驗結果欄所示之對話),未聽聞上開三人對話中有出現「幹」之言語。
⑶則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所提出如附表編號8 號所示時間之光碟內容,畫面雖尚清晰且可聽聞人之交談聲,然並未聽聞「幹」之言語,是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7 月11日為上列侵權行為之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顯不足採。
⒌104 年1 月6 日:⑴原告主張被告於104 年1 月6 日為下列侵權行為之舉,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固據其提出譯文、影片截圖、光碟片為證:①上午8 時41分:被告出言「幹你娘死好」【侮辱】。
②上午8 時44分至45分:被告出言「幹你娘機八、垃圾人」、「也乎我幹」、「也乎我幹伊」【侮辱】。
⑵然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上列時間光碟所示之內容,結果如下:①104 年1 月6 日上午8 時39分40秒,有一身穿藍色上衣黑色長褲男子走進商店;
上午8 時40分20秒,有一女子出現原告住家庭院;
上午8 時41分,有一名男子站立在原告住家前庭院朝外環視周遭,對面商店有一名男子自屋內走出在屋簷下走動後再度進入矮房內,原本站立在原告住家前庭院之男子往回走至畫面右下角離去,中間間隔道路,有車輛通行而過,並參雜車輛通行聲、鳥叫聲,未聽聞原告所指侮辱言語。
②104 年1 月6 上午8 時44分至8 時48分,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對面矮房屋內人員不明,二房分隔道路,間或參雜人聲、車輛通行聲、鳥叫聲,但未聽聞原告所指侮辱言語。
⑶則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所提出如附表編號9 號所示時間之光碟內容,畫面雖尚清晰且可聽聞人之交談聲,然並未聽聞「幹你娘死好」、「幹你娘機八、垃圾人」、「也乎我幹」、「也乎我幹伊」之言語,是原告主張被告於104 年1月6 日為上列侵權行為之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顯不足採。
⒍104 年1 月8 日:⑴原告主張被告於104 年1 月8 日為下列侵權行為之舉,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固據其提出譯文、影片截圖、光碟片為證:104 年1 月8 日上午10時5 分:被告出言「機八餅」【侮辱】。
⑵然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上列時間光碟所示之內容,結果如下:104 年1 月8 日上午10時3 分至7 分,聲請人住家前庭院無人,對面商店內有白色上衣黑色長褲男子在屋簷下,二房分隔道路,參雜人員附和交談聲、鳥叫聲,但不能清晰辨明人員交談內容,亦未聽聞聲請人所指侮辱言語。
⑶則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所提出如附表編號10號所示時間之光碟內容,畫面雖尚清晰且可聽聞人之交談聲,然並未聽聞「機八餅」之言語,是原告主張被告於104 年1 月8 日為上列侵權行為之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自不足採。
㈢此外,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猶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公然侮辱、毀謗、恐嚇原告,因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由權等情節為真實,揆之首開說明,要難認原告已盡舉證之責,則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侮辱、毀謗、恐嚇原告,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自由權,被告所為乃為侵權行為,自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要屬無據,尚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均經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政偉
附表:
┌──┬──────┬───────┬─────────┐
│編號│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勘驗結果 │
├──┼──────┼───────┼─────────┤
│ 1 │被告於103 年│被告有在商店內│①上午11時8 分24秒│
│ │5 月1 日上午│,但並未講話。│ :男聲:明天有能│
│ │11時8 分24秒│ │ 力將伊處理。原告│
│ │、27秒:被告│ │ :要恐嚇將我處理│
│ │出言「我有辦│ │ ,最好是要把我恐│
│ │法把伊處理」│ │ 嚇啦。 │
│ │。 │ │②上午11時8 分27秒│
│ │ │ │ :未聽聞要將原告│
│ │ │ │ 「處理」之言語。│
│ │ │ │ │
├──┼──────┼───────┼─────────┤
│2 │103 年5 月27│被告均未講過原│103 年5 月27下午2 │
│ │日下午2 時5 │告所主張之言語│時4 分24秒起至58秒│
│ │分:被告就原│。 │,均無人出現在畫面│
│ │告所問「你要│ │中,僅隱約聽到人聲│
│ │叫人把我處理│ │:2 時4 分39秒,男│
│ │」,回答2 次│ │聲:沒有一次處理會│
│ │:「對」。 │ │難處理。同日下午2 │
│ │ │ │時5 分15秒至25秒間│
│ │ │ │:原告雙手交叉在身│
│ │ │ │前,站立在住家前庭│
│ │ │ │院面向對面商店,商│
│ │ │ │店內人員不明。 │
│ │ │ │原告:你要將我處理│
│ │ │ │ ? │
│ │ │ │男聲:對。 │
│ │ │ │原告:你要叫人將我│
│ │ │ │ 處理? │
│ │ │ │男聲:對。 │
│ │ │ │原告:好,你恐嚇危│
│ │ │ │ 安。 │
│ │ │ │男聲:這樣好。 │
├──┼──────┼───────┼─────────┤
│3 │103 年5 月27│被告均未講過原│103 年5 月27日下午│
│ │日下午2 時11│告所主張之言語│2 時11分至2 時24分│
│ │分至2 時24分│。 │,原告住家前庭院無│
│ │:被告出言「│ │人,對面矮房略有人│
│ │幹」、「破機│ │影晃動,二房分隔道│
│ │八」、「幹你│ │路,間或有車輛過往│
│ │娘」、「你娘│ │聲、人員交談聲、鳥│
│ │雞八」。 │ │叫聲:在下午2 時18│
│ │ │ │分有一名穿藍色上衣│
│ │ │ │婦人自畫面左方出現│
│ │ │ │進入矮房,在下午2 │
│ │ │ │時20分時離開矮房,│
│ │ │ │人員交談聲不清晰且│
│ │ │ │內容片段,未聽聞有│
│ │ │ │原告所指辱罵言語;│
│ │ │ │2 時24分20秒,穿深│
│ │ │ │色褲子男子離開矮屋│
│ │ │ │。 │
├──┼──────┼───────┼─────────┤
│ 4 │①103 年7 月│被告並未講過原│①103 年7 月6 日上│
│ │6 日上午11時│告所主張之言語│午11時0 分至11時2 │
│ │:被告出言「│。 │分59秒間,原告住家│
│ │你娘老雞八。│ │前庭院無人,對面矮│
│ │」 │ │房有人影晃動,二房│
│ │②上午11時27│ │分隔道路,間或有車│
│ │分:被告出言│ │輛來往,夾雜人聲交│
│ │「幹你娘老機│ │談,但交談內容片段│
│ │八」、「幹你│ │不清晰:上午11時1 │
│ │娘」。 │ │分10秒至31秒:畫面│
│ │③上午12時3 │ │中有一穿白色背心,│
│ │分:被告出言│ │灰黑色短褲之男子走│
│ │「幹」。 │ │出矮房外。 │
│ │④上午12時11│ │②103 年7 月6 日上│
│ │分:被告出言│ │午11時27分,原告住│
│ │「幹你娘」。│ │家前庭院無人,對面│
│ │ │ │矮房內人員不明,二│
│ │ │ │房分隔道路。 │
│ │ │ │男聲:不要讓我抓狂│
│ │ │ │ 啦,我跟你說│
│ │ │ │ 啦,警察若沒│
│ │ │ │ 來,我會再打│
│ │ │ │ 的,幹你娘老│
│ │ │ │ 機八,我整個│
│ │ │ │ 人心狂火熱,│
│ │ │ │ 你不來做事,│
│ │ │ │ 我就自己來處│
│ │ │ │ 理, │
│ │ │ │③103 年7 月6 日上│
│ │ │ │午12時至12時7 分30│
│ │ │ │秒:原告住家前庭院│
│ │ │ │無人,對面矮房屋簷│
│ │ │ │或有人員走動,二房│
│ │ │ │分隔道路,或有車輛│
│ │ │ │來往,參雜男女交談│
│ │ │ │聲,但未能清晰辨明│
│ │ │ │交談內容,且未聽聞│
│ │ │ │原告所指侮辱言語。│
│ │ │ │④103 年7 月6 日上│
│ │ │ │午12時11分,原告住│
│ │ │ │家前庭院無人,對面│
│ │ │ │商店內人員不明,或│
│ │ │ │有車輛來往經過,參│
│ │ │ │雜人員交談聲、鳥叫│
│ │ │ │聲及車輛過往聲,於│
│ │ │ │上午12時11分5 秒:│
│ │ │ │有人講:沒用啦;於│
│ │ │ │上午12時11分26秒忽│
│ │ │ │然有人講:幹你娘。│
│ │ │ │但未能清晰辨明人員│
│ │ │ │交談內容。 │
├──┼──────┼───────┼─────────┤
│ 5 │103 年7 月6 │被告並未講過原│103 年7 月6 日上午│
│ │日上午11時20│告所主張之言語│11時20分,原告住家│
│ │分:被告出言│。 │前庭院無人,對面矮│
│ │「全村得罪光│ │房內有人員走動,二│
│ │光」。 │ │房分隔道路,或有車│
│ │ │ │輛來往:11時18分39│
│ │ │ │秒至41秒間:原告:│
│ │ │ │你要打趕快打(台語│
│ │ │ │)。 │
│ │ │ │11時18分42秒至43秒│
│ │ │ │間:男聲:我現在馬│
│ │ │ │上打(台語)。 │
│ │ │ │11時18分44秒至45秒│
│ │ │ │間:原告:快打(台│
│ │ │ │語)。 │
│ │ │ │11時18分46秒至19分│
│ │ │ │45秒間矮房內人員走│
│ │ │ │動,參雜人員交談聲│
│ │ │ │。11時20分05秒:男│
│ │ │ │聲:講話那麼刺。(│
│ │ │ │手機聲響) │
│ │ │ │11時20分26秒至50秒│
│ │ │ │男聲:喂,昨天打電│
│ │ │ │話給你,早上你怎麼│
│ │ │ │沒來處理,啊就是對│
│ │ │ │面那個得罪全村的,│
│ │ │ │來處理一下啦,喔好│
│ │ │ │,你等一下會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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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①103 年7 月│被告並未講過原│①103 年7 月6 日上│
│ │6 日上午11時│告所主張之言語│午11時30分0 秒至上│
│ │30分許:被告│。 │午11時30分30秒,原│
│ │出言「出聲試│ │告住家前庭院無人,│
│ │試看」。 │ │對面矮房內人員不明│
│ │②103 年7 月│ │,二房分隔道路: │
│ │6 日上午12時│ │11時30分11秒: │
│ │5 分:被告出│ │男聲:你再給我出聲│
│ │言「甲恁爸出│ │試試看,我馬上再打│
│ │聲試試看」。│ │,原告自畫面右下角│
│ │ │ │出現逐步走向庭院中│
│ │ │ │間手指並指向對面矮│
│ │ │ │房。 │
│ │ │ │原告:你是在恐嚇我│
│ │ │ │ 。 │
│ │ │ │男聲:我現在馬上再│
│ │ │ │ 打。 │
│ │ │ │原告:你在恐嚇,你│
│ │ │ │ 是在給我恐嚇│
│ │ │ │ 。 │
│ │ │ │②103 年7 月6 日上│
│ │ │ │午12時5 分,原告住│
│ │ │ │家前庭院無人,對面│
│ │ │ │商店略有人影晃動,│
│ │ │ │夾雜人員交談聲,片│
│ │ │ │段而不清晰;上午12│
│ │ │ │時5 分44秒,忽然有│
│ │ │ │人講:再給我出聲看│
│ │ │ │看。繼續夾雜片段附│
│ │ │ │和交談聲、鳥叫聲及│
│ │ │ │車輛過往、不知名機│
│ │ │ │器聲。 │
│ │ │ │ │
├──┼──────┼───────┼─────────┤
│ 7 │①103 年7 月│被告並未講過原│①103 年7 月6 日上│
│ │6 日上午12時│告所主張之言語│午12時16分至19分,│
│ │18分:被告出│。 │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
│ │言「今不相找│ │,對面矮房屋內人員│
│ │而已,否則哪│ │不明,二房分隔道路│
│ │有那麼快活」│ │,間或有人員片段交│
│ │。 │ │談聲,參雜車輛來往│
│ │②同日上午12│ │聲,人聲片段且內容│
│ │時23分:被告│ │不清晰,有電視聲,│
│ │持鐵棍欲傷害│ │未聽聞原告所主張之│
│ │原告,並出言│ │言詞。 │
│ │「離開商店」│ │②103 年7 月6日上 │
│ │。 │ │午12時20分至24分:│
│ │ │ │原告住家前庭院無人│
│ │ │ │,對面矮房屋內人員│
│ │ │ │不明,二房分隔道路│
│ │ │ │,間或有人員片段交│
│ │ │ │談聲,電視聲,12時│
│ │ │ │21分53秒,有男聲說│
│ │ │ │沒啦,參雜車輛來往│
│ │ │ │聲,但交談內容片段│
│ │ │ │而不清晰,12時23分│
│ │ │ │20秒,有名男子手持│
│ │ │ │柺杖自矮房內走出並│
│ │ │ │朝畫面左邊緩慢離去│
│ │ │ │,並未見原告所指恐│
│ │ │ │嚇行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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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於103 年7 月│被告並未講過原│103 年07月11日下午│
│ │11日下午4 時│告所主張之言語│2 時13分至2 時34分│
│ │14分28秒:被│。 │:(原告與一白髮婦│
│ │告出言「 │ │人在住家前庭院站立│
│ │幹」。 │ │,庭院之正前方平房│
│ │ │ │內坐有一白衣男子,│
│ │ │ │三人相隔道路交談對│
│ │ │ │話) │
│ │ │ │婦人:啊發生事情,│
│ │ │ │ 你要害我這樣?│
│ │ │ │(原告在婦人耳邊講│
│ │ │ │話) │
│ │ │ │男子:…你得罪人,│
│ │ │ │ 要稍微看一下啦│
│ │ │ │ 。 │
│ │ │ │原告:你說什麼人,│
│ │ │ │ 你現在說什麼人│
│ │ │ │ 。 │
│ │ │ │婦人:你爸說沒人敢│
│ │ │ │ 這樣啦,就只有│
│ │ │ │ 你,你這樣大尾│
│ │ │ │ 啦。 │
│ │ │ │男聲:…好欺負啦。│
│ │ │ │原告:這樣喔,你向│
│ │ │ │ 我恐嚇,你當我│
│ │ │ │ 的面向我恐嚇。│
│ │ │ │男聲:我哪有向你恐│
│ │ │ │ 嚇。 │
│ │ │ │原告:不然你怎麼說│
│ │ │ │ 我欺負。 │
│ │ │ │男聲:…好欺負啦…│
│ │ │ │ 。 │
│ │ │ │原告:我跟你無熟無│
│ │ │ │ 識,要欺負你什│
│ │ │ │ 麼? │
│ │ │ │男聲:…啊沒熟識你│
│ │ │ │ 是看什麼大人好│
│ │ │ │ 欺負啦。 │
│ │ │ │原告:我是欺負你什│
│ │ │ │ 麼? │
│ │ │ │婦人:你不要…我旁│
│ │ │ │ 邊,我跟你說。│
│ │ │ │男聲:…是什麼啊…│
│ │ │ │ 不然我為什麼…│
│ │ │ │ 停在路邊…。 │
│ │ │ │婦人:你這樣別人閃│
│ │ │ │ 車如果擦撞到,│
│ │ │ │ 要找誰煩惱。 │
│ │ │ │原告:我跟你無熟無│
│ │ │ │ 識…你這樣向我│
│ │ │ │ 毀謗。 │
│ │ │ │男聲:…我現在就休│
│ │ │ │ 息一下而已…。│
│ │ │ │婦人:就只有你啦,│
│ │ │ │ 別人沒有人敢啦│
│ │ │ │ 。 │
│ │ │ │原告:你這樣向我毀│
│ │ │ │ 謗,什麼人抱怨│
│ │ │ │ 你的,說整間都│
│ │ │ │ 得罪了,喔這句│
│ │ │ │ 毀謗。 │
│ │ │ │(聲請人在婦人耳邊│
│ │ │ │講話) │
│ │ │ │婦人:別在那邊講啦│
│ │ │ │。 │
│ │ │ │(原告在婦人耳邊講│
│ │ │ │話) │
│ │ │ │婦人:沒有一個敢這│
│ │ │ │ 樣,就只有你而│
│ │ │ │ 已…每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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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①於104 年1 │被告只有前往商│①104 年1 月6 日上│
│ │月6 日上午8 │店購物,購物完│ 午8 時39分40秒,│
│ │時41分:被告│後即離開商店,│ 有一身穿藍色上衣│
│ │出言「幹你娘│並未講過原告所│ 黑色長褲男子走進│
│ │死好」。 │主張之言語。 │ 商店;上午8 時40│
│ │②同日上午8 │ │ 分20秒,有一女子│
│ │時44分至45分│ │ 出現原告住家庭院│
│ │:被告出言「│ │ ;上午8 時41分,│
│ │幹你娘機八、│ │ 有一名男子站立在│
│ │垃圾人」、「│ │ 聲請人住家前庭院│
│ │也乎我幹」、│ │ 朝外環視周遭,對│
│ │「也乎我幹伊│ │ 面商店有一名男子│
│ │」。 │ │ 自屋內走出在屋簷│
│ │ │ │ 下走動後再度進入│
│ │ │ │ 矮房內,原本站立│
│ │ │ │ 在原告住家前庭院│
│ │ │ │ 之男子往回走至畫│
│ │ │ │ 面右下角離去,中│
│ │ │ │ 間間隔道路,有車│
│ │ │ │ 輛通行而過,並參│
│ │ │ │ 雜車輛通行聲、鳥│
│ │ │ │ 叫聲,未聽聞原告│
│ │ │ │ 所指侮辱言語。 │
│ │ │ │②104 年1 月6上午 │
│ │ │ │ 8 時44分至8 時48│
│ │ │ │ 分,原告住家前 │
│ │ │ │ 庭院無人,對面 │
│ │ │ │ 商店內人員不明,│
│ │ │ │ 二房分隔道路,間│
│ │ │ │ 或參雜人聲、車輛│
│ │ │ │ 通行聲、鳥叫聲,│
│ │ │ │ 但未聽聞原告所指│
│ │ │ │ 侮辱言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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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4 年1 月8 │被告只有前往商│104 年1 月8 日上午│
│ │日上午10時5 │店購物,購物完│10時3 分至7 分,原│
│ │分:被告出言│後即離開商店,│告住家前庭院無人,│
│ │「機八餅」。│並未講過原告所│對面商店內有白色上│
│ │ │主張之言語。 │衣黑色長褲男子在屋│
│ │ │ │簷下,二房分隔道路│
│ │ │ │,參雜人員交談聲、│
│ │ │ │鳥叫聲,但不能清晰│
│ │ │ │辨明人員交談內容,│
│ │ │ │亦未聽聞原告所指侮│
│ │ │ │辱言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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