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林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政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