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佳勳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9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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