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27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陳一萍
被 告 王淑珠
王里三
王佳琪
王慧雯
王翊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宗儒
被 告 王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訴訟程序,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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