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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保險簡字第1號
105年度虎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林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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