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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瑄萱
兼訴訟代理 許豐旭
上
上列上訴人2 人與被上訴人吳政宏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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