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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6 年4 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106 年5 月8 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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