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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李裕吉
被 告 吳秀月
被 告 吳虹芳
被 告 吳文發
被 告 吳春枝
被 告 李勻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盧昭美
被 告 吳虹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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