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06,虎小,40,2017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虎小字第40號
原 告 簡吟蛾
訴訟代理人 張誌成
被 告 張義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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