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4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李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原戶籍地為雲林縣○○鎮○○里○○000 號,惟已於民國95年5 月16日遷移戶籍至高雄市○○區○○里○○街00巷0 弄0 號,故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已在高雄市,又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