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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嘉福
法定代理人 趙雯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士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王士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提出雲林縣土庫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釋明,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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