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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師美蘭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師美蘭及許**間,於民國98年4 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土地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師美蘭所有等語。
聲請人就許**之姓名記載不明,本院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該土地之謄本及相對人許**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該函已於106 年4 月2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本院不知許**為何人,無從送達,故顯有不能調解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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