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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虎小字第31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吳棋笙
被 告 陳秋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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