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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29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林志剛
被 告 文冠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2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83,259元 1.845% 自111年7月2日起 至111年9月1日止 0.1845% 自111年7月3日起至111年9月1日止 2.22% 自111年9月2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9月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1月2日止 0.469% 自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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